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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17-4198928
安全生产监管
平政办发〔2017〕2号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5-09
2017-05-10
2019-06-01
失效
PYDR-2017-0020001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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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的  通  知
平政办发〔20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平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和省安监局、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安监发〔2015〕1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及发放、信息披露、档案整理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处理及奖励申报等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以及县安委办移送涉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处理及奖励申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保障、审核工作。

第四条  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监部门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是指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举报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的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三)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四)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五)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六)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等行为;

(八)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九)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各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的情形;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是指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县长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5628912350”和县安委办举报电话“876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受理举报后,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在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受理或移送。

(二)举报调查。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处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处理程序依据核查事实对举报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举报反馈。负责调查的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核实后的简要情况、处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案卷管理。负责调查的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2017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四)安监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  经调查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事故隐患。

1.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一百元至五百元;

2.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自然人或其它企业从事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一千至五千元。

(三)生产安全事故。

1.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五千至一万元;

2.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以上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三万至五万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案件经办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填写《平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后,报县安委办审批。其中,奖励金额在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由安监部门审批;奖励金额在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由县安委会分管行业的副主任审批;奖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察、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等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集中研究审批。

(二)认定。县安委办应当自案件调查处理机关报送的奖励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三)告知。县安委办应当自作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调查处理机关。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拟定奖励金额及奖金领取方式等事项。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四)领取。

1.自通知举报人到领取奖励期限为60日。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填写《举报奖励领取单》,并提交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程序审核后,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以电话、短信或书信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号。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指定账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使用的电话号码、指定的收款人和账号(卡号)等事项,交奖励发放机关,然后由奖励发放机关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审核后,由财务人员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账号(卡号)存入举报人应获得的奖金,存入凭证经主要领导复核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县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举报的,或者向县以上政府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县安监部门设立奖励专户。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向安监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扣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对挪用、侵吞、冒领的奖金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附件:平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


平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地址


举报人

姓名


联系方式


案情简介


案件处理

奖励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    收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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