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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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字〔202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山东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以平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山东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县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组织有关部门标界立碑。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县发改、财政、环保、农业、公安、水利、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县政府设立的山东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监测、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县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保护利用湿地。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山东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主要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相关活动;
管理服务区主要是维持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生态旅游和科普宣教活动的接待和服务等。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周边景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封闭保护,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实施围垦、填埋湿地;禁止擅自挖塘、取土、采沙、采石、采矿、烧荒。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沟等水体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禁止投放、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自然资源局及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
自然资源局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物种种源的培育研究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十九条 未经自然资源局及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二十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在湿地公园内猎捕、杀害湿地野生鸟类,捡拾鸟卵。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自然资源局及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局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局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湿地公园周边开展农耕渔事活动时,应当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以防止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树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等;
(二)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等;
(五)垂钓、游泳、滑冰、洗衣等;
(六)其他破坏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功能作用,加强县城污水处理厂中水和雨洪水的湿地净化氧化,实现水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减少水资源流失。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局及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三十五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和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自然资源局及湿地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经营等行为。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举办单位(组织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湿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