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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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平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平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目标,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国有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或粮食作物种植测算的定额内用水补偿);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的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是指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供水单位,是指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做到方案明确、责任清晰、全程监督、群众认可。
第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县水务局组织开展,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级用水主体、供水单位主动配合完成。各级用水主体、供水单位要分别设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专账,并做到规范管理。
第六条 以供水单位管理机井、泵站等灌区或用水主体灌溉范围为基本单元,并鼓励镇(街道)、村等多个单元平衡统筹,遵循可用资金收支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度或灌溉周期动态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确保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组织。
精准补贴以水价调整为前提,并与农民灌溉用水承受能力挂钩,对于未实际灌溉、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暂不给予补贴。
第八条 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可以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也可以按标准先补贴给供水单位;也可以冲抵下一年度水费,但冲抵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九条 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定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并结合水费支出变化情况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按方确定执行标准,条件不具备的也可按亩或亩次确定执行标准。精准补贴标准暂定为:引黄二级提水泵站灌区补贴0.2元/立方米,引黄三级泵站灌区0.4元/立方米,井深100米以上的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机井灌区补贴不超过400元/(年·眼)。
第十条 农业用水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每年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供水单位或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方案;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县水务局批准,由县财政局兑付,对于管理范围跨镇(街道)管理且具备条件的供水组织,也可直接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并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的、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不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采取资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节水奖励。可以给予直接的资金奖励;也可以给予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实质奖励;具备水权交易条件的,可以对节水量实施回购。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主要依据节水量、规模、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按实际节水方量核定并作为执行标准,也可按节水灌溉亩次、节水设施数量等确定执行标准。奖励标准暂定为:0.05-0.4元/立方米。
第十四条 农业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每年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农业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依据奖励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方案;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县水务局批准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包括县级及上级财政补助、水费收入、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镇(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镇(街道)灌溉用水、奖补申请等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分配到镇(街道)或跨镇(街道)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各镇(街道)负责进一步分配至辖区内独立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将兑付、使用证明材料建档,跨镇(街道)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存管,不跨镇(街道)的报所在镇(街道)存管。
第十七条 兑付后的补贴、奖励资金由相应的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中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支付定额内用水成本和补偿供水工程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实现农业节水支出和继续扩大农业节水规模投资。
第十八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台账,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把测水量水设备管理信息化系统,作为监管和服务的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