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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消费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11370124004209020U/2021-4130146
经济体制改革、工商
平政发〔2020〕6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0-12-31
2021-01-01
2024-01-01
失效
PYDR-2020-0010006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消费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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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消费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平政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繁荣消费市场,扩充消费增量,充分发挥市场的拉动作用,助推全县消费品市场活跃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1463”工作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挖掘消费品市场发展潜力,打造质量安全、市场活跃、服务便捷、消费文明的良好环境,让市场服务于居民、让居民消费更舒心、让经营主体有更大赢利空间,激发市场活力,拉动消费增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市场促消费,以消费扩增量,健全市场管理体系,培育市场经营主体,形成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各行业诚信合法经营、踊跃纳规纳统、主动提升服务、满足消费需求的良好发展格局。大力实施“369”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力争到2023年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批发企业3家,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单位6家,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单位9家,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突破100亿元。

三、扶持政策

(一)培育批零住餐业限额以上经营主体

限额以上是指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对年度内新达标的限额以上单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支持限额以上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1.对限额以上批发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超过1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

2.对限额以上零售单位(包括有零售额的批发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30万元。

3.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每增加5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三)鼓励限额以上个体单位转为限额以上法人单位

对限额以上个体自愿转为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变更登记后纳入限额以上的,每个会计年度内缴纳的税收,按贡献地方财力的80%给予奖励。

(四)商贸分公司组建独立法人单位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五)对在县域内经营的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通过改组、重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

四、扶持范围和申报流程

(一)扶持范围。扶持对象为在平阴县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扶持对象应当如实申报,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当年扶持资格,3年内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营过程中有不良信用记录、偷税漏税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商品、服务质量出现问题被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的,不予扶持;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等重大经济纠纷、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二)申报流程。各申报主体自行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后报县商务信息中心,商务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申报主体如果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的多个奖励规定,则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最高奖励金额,不再重复计算。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本辖区扶持项目的初审上报,县政府兑现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费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消费品市场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才,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本辖区消费品市场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每年安排消费品市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县、镇(街道)负担,扶持消费品市场发展。

(三)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完善部门协作推进机制,县发改局统筹协调全县消费品市场发展工作;县工信局(商务局)、县商务信息中心负责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消费品市场发展的协调服务和政策指导;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县统计局负责批零住餐法人单位和个体单位“升规直报”的业务指导;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县税务局负责辖区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县行政审批局、人社局、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便捷化服务。

六、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达到第三条“扶持政策”标准的经营主体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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