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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0-4129928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平政办字〔2020〕6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0-03-11
2020-03-12
2022-03-15
失效
PYDR-2020-0020002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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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248号) 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对我县涉气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和总量指标的制约作用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各工业园区或者产业聚集区的产业定位。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新建燃煤项目必须编制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方案。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口 

(一)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全县范围内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除外)。

(二)全县范围内不再受理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建石灰窑、商品混凝土、沥青搅拌站、水泥粉磨站、干混砂浆、脱硫石膏、未经自然资源局批准采矿权的石材及石子加工项目。上述现有企业在不超出现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基础上升级改造的除外;为县域重点工程配套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除外;列入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库的上述项目除外。

(三)不再受理新建废旧塑料加工、烧结砖、建筑陶瓷、脱硫钙粉加工、矿渣微粉、机制砂、水洗砂、基质土、民用煤生产加工项目。

(四)不再受理与县内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较近,或者位于县城建成区及其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镇驻地及镇驻地周围2公里范围内的新建砼结构构件、免烧砖项目。

(五)不再受理产生异味且不能有效处置的建设项目。

三、强化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源头控制治理措施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加油站项目,必须采取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措施。

改扩建项目应当对现有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升级改造。加快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淘汰。

国家、省、市有规定禁止受理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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