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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11370124004209020U/2019-3814891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平政发〔2019〕2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19-06-13
2019-06-14
2024-07-01
失效
PYDR-2019-0010001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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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的通告

平政发〔2019〕2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更好地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县城主城区(东至济菏高速,北、西至新220国道,南至105国道、S329省道交叉范围内的区域)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铲车、叉车、混凝土输送泵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根据实际情况,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

四、有关要求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会同县工信、住建(人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运、水务、农业农村、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凡在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管理部门如实上报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县工信、住建(人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运、水务、农业农村、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指导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治工作。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四)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五)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经环保部门鉴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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