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字号:
大 中 小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平政发〔2019〕7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养犬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东至:榆山街道办事处与安城镇交界线(含淮海御墅小区)
西至:青龙路
南至:云翠大街(含南侧的居民小区)
北至:老年公寓和环卫绿化管护中心
在上述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经平阴县人民政府同意,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养犬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四、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
六、倡导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场馆等场所设立“禁止携犬进入”提示牌,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