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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11370124004209020U/2018-3814834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平政发〔2018〕1号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1-08
2018-01-09
2023-01-10
失效
PYDR-2018-0010001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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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

货车通行的通告

 平政发〔2018〕1号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有效防止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济政发〔2017〕3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进入G35济广高速公路平阴段、新220国道、105国道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的城市建成区通行。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于2018年1月10日起停止使用。

三、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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