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财政光伏扶贫资产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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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财政光伏扶贫资产和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财政光伏扶贫资产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平阴县财政光伏扶贫资产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资产和收益分配,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安装到户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和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是指主要利用村集体荒山、荒坡、滩地、闲置土地等,进行安装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安装到户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是指主要利用经职能部门及镇村两级认定的、符合户用光伏电站安装规定的贫困户房屋屋顶,进行安装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是指主要在村集体、镇(街道)以及租赁其他产权人的房屋屋顶(解决贫困户房屋屋顶结构不符合光伏电站安装条件)进行安装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三条 各镇(街道)要在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光伏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财政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应坚持“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确定,报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除保证电站必要的运营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分配给本村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剩余部分可用于满足村集体公益性事业支出。
在贫困户屋顶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归安装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贫困户。
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除保证电站必要的运营维护费用外应全部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
第五条 多村合建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合建村均摊项目成本费(含施工前准备工作费用)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费用。除此之外,提供项目用地的贫困村只允许向另一方收取场地租金,严禁利用光伏扶贫项目进行违反规定的营利行为。
镇(街道)负责组织合建村的村委会依照有关规定签定合建协议,合建协议报县发改委、扶贫办审核备案。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每年提取的运营维护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光伏发电收益的7%以内,由镇(街道)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国网平阴供电公司依据实际上网电量核算电费和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划入各村所在镇(街道)经管部门设立的专户。镇(街道)经管部门按照村提供的光伏扶贫对象名单及收益分配方案,经镇(街道)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发放到户。
第八条 安装到户的光伏收益由国网平阴供电公司依据每户实际上网电量核算电费和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及时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到户。
第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所在镇(街道)年终须分别向县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收益、运营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资产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镇(街道)负责组织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立镇(街道)村两级光伏资产台账,明确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镇(街道)要确保辖区内光伏扶贫电站及辅助设施的安全性、完整性,确保光伏扶贫电站长期发挥效益。光伏扶贫电站及公有设施的拆除、改动、处置须报县发改委、扶贫办、国网平阴供电公司批准。
村委会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安装的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及辅助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安装到户的光伏电站由贫困户自行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国网平阴供电公司安排专人对光伏扶贫电站和辅助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把检查结果反馈到光伏扶贫电站所在镇(街道)、村,镇(街道)、村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公有设施的处置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扶贫、国土、住建、林业、金融、物价、国网平阴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光伏扶贫工作各项事宜,主要包括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配套政策、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光伏扶贫项目用地、资金筹措、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确保光伏扶贫工作有效推进。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立项、备案审批及光伏电站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
第十六条 县扶贫办负责会同镇(街道)确定贫困村、贫困户,建立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国网平阴供电公司负责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确保满足光伏发电上网需求,负责光伏扶贫项目的技术指导、电表调试和安装、并网发电、发电收益结算、光伏电站维护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使用的政策协调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光伏扶贫电价政策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光伏扶贫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资金安全、电站维护管理、安全生产、光伏资产管理、受益贫困村和贫困户以及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负责项目选址、设施管理、日常维护监管和受益贫困户确定以及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县监察、发改、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和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电站运营维护管理、受益贫困户确定、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赞助、社会捐赠、村级自筹以及其他资金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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