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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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平政发〔201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主城区(东至济菏高速,北至新220国道,南至105国道、S329省道交叉范围内的区域)和各镇政府驻地。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由县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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