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0日
平阴县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营商环境,推动小城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全额缴入财政后全额返还所涉乡镇,用于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绿化、供水、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施维护、更新等。
第三条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由县财政局委托县住建委负责征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携带有关审批手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一次性缴清。
第五条 军事设施、教育设施、社会福利以及医疗卫生设施、农村社区安置房等可参照《平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平政发〔2016〕8号),按程序减免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具备通暖、通天然气、通水条件的镇,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00元,住宅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60元;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按照以上标准减半征收。
加油、加气站等特殊类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平政发〔2016〕8号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镇规划区以外的项目建设配套费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2018年5月1日前已办理完结审批事项的建设项目仍按老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