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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18-3806270
土地、建设规划
平政发〔2018〕2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18-01-31
2018-02-01
2021-02-01
失效
PYDR-2018-0010002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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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

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我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确定,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五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15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20元/平方米。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10元/平方米/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15元/平方米/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600元按6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6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对使用周转用房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其他非住宅用房40元/平方米。

第七条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给予不高于3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10%的奖励。

具体奖励节点和幅度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以下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被征收人,只按被征收房屋实际补偿价值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以免交差价款的方式给予补助:

(一)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

(二)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部分免交差价款。

第十条  逾期签约的被征收人、签约后未按约定搬迁的被征收人,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补助奖励。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使用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房屋的本单位职工。公有房屋承租人资格,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由被征收人及其主管部门、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  未登记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未登记房屋补偿价值的95%支付补偿款(公有房屋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原《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平政发〔2017〕2号)同时废止。

正在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费,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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