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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11370124004209020U/2021-3815674
其他、建设规划、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平政办字〔2021〕14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1-09-27
2021-09-28
有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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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实施意见

 平政办字〔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济南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城市品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单位的技术支持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满足需求的原则,强化统筹规划、示范引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到2022年底,全县充电基础设施车桩比争取达到1:1,到2025年底,全县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不少于500个,基本建成快慢相济、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站桩互补、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切实满足和保障社会民生充换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应将所有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按照《关于做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发改电力〔2020〕412号)规定,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并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加快既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单位和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县电动汽车发展及推广应用情况,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的电能表。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设施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实施配电能力提升改造后,电力容量仍不足的居民区,推广整体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模式,引导电动汽车负荷低谷充电。

3.有效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镇街道(含经济开发区,下同)、社区村居委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居民小区以慢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建设改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优化配置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未经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平阴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

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基础设施,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020年10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在建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车位占比不低于15%的目标。县城区达到平均服务半径小于2.5公里的社会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2.加快推进国省道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县境内已有和拟建设改造的国省道路停车区,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国省道路沿线建设快充设施,减少充电车辆进城并满足城际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3.优化建设公共区域充换电设施。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鼓励有成熟充换电能力和规模条件的运营机构采取独立占地或结合各类公共停车场进行区域布局设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局、国网平阴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三)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邮政快递、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换电运营企业合作,依托城镇客运线路和环卫物流等站场,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快慢相济的充换电设施,实现与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县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县邮政公司、各镇街道)

(四)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提供社会公众服务以及干部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可采取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方式,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地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交流慢充桩,根据实际需求合理 配建一定比例快充桩,具备场地条件的单位应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五)鼓励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县具备条件的重点景区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重点在玫瑰湖湿地公园、芳蕾玫瑰田园综合体、玫瑰花研究所、翠屏山、洪范池书院泉等旅游景区周边结合实际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六)推进油气电氢交通能源设施融合。新建加油 (气、氢)站根据场地条件须同步配建相应数量的快充换电设施。加快推进既有加油(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底,全县具备场地及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换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一定充电需求数量的居民区,应先结合改造进行调整,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具备就近选择公共充电设施条件或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设施。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换电设施 (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结)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国网平阴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三)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应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应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前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平阴县供电公司)

(四)降低充电费用。落实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标准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 〔2019〕1183号)执行。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全县范围内的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入场充换电服务期间,除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停车费等任何其他费用。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换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国网平阴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争创“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支持民生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制定我县财政补助政策,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可通过资金补助配套、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街道)

(六)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将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视为电力系统配网设备的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将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视为用户自有用电设备,相关部门根据行业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交流慢充充电桩视为一般性用电电器,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应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认真落实《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济发改电力〔2020〕299号)、《关于做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发改电力〔2020〕412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的通知》(济发改电力〔2020〕473号)等文件标准要求。新建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平阴县供电公司)

(八)加快充电运营模式创新。结合实际,探索安全、清洁、智能、高效等多种方式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打造与公共充换电站高效互补、有机结合的城市公共充换电服务网络。规范充电车位停车管理,鼓励运用车牌识别、智能地锁等模式解决燃油车占位问题。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提供增值服务,将相关收入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国网平阴县供电公司)

(九)推动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充换电运营系统与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市静态交通云平台对接,推动共用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充换电站导航等功能,提高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促进我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要加大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注重示范引领。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涉及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医疗卫生、旅游景区等提供社会公众服务领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设立“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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