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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0-3815548
其他
平政办字〔2020〕28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0-08-18
2020-08-19
有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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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0〕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规范办文程序,严肃办文纪律,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关于向县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文种

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必须使用“请示”文种;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的,必须使用“报告”文种。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对“报告”类公文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的,不予处理;“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须做到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单列、明确、具体。

二、规范公文格式

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公文用纸采用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标准A4型纸张,不得以内部信函等方式报送。“请示”类公文必须用上行文的红头文件印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正文后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规范报送渠道

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前,需先向县领导汇报,经县领导同意后,将文件扫描成规范的彩色PDF格式,通过政务内网,发送到“平阴县政府”账号。县府办机要科对公文进行审核、登记后,按规定流程运转。

四、规范公文受理

1.不得越级请示。县政府原则上只接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及驻地单位、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公文,不直接受理企业、村(居)委会等越级上报的公文。隶属县直部门及驻地单位或者镇(街道)管理的企业、村(居)委会需请示县政府研究的事项,必须先报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以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文报县政府。

2.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重要涉密事项或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文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认真执行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对违反公文报送规定的,不予办理。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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