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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合村并居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0-3815071
其他
平政办字〔2020〕12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0-04-27
2020-04-28
有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合村并居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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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合村并居不动产登记办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合村并居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平阴县合村并居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平阴县委办公室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合村并居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完善不动产权保护制度和办理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确权,统一登记”的原则,新建社区的楼房分配方案由村级组织研究通过,报镇(街道)审批。镇(街道)依法出具审批意见(具体到房屋和受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镇(街道)审批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

不动产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的程序办理。各镇(街道)为民服务大厅设立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负责受理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申请工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权利主体单方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申请。

三、提交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县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单;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镇(街道)批准意见;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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