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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字〔2020〕3号 )
11370124004209020U/2020-3815032
卫生
平政办字〔2020〕3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0-02-13
2020-02-14
2020-05-13
失效
本政策适用于平阴县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字〔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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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

平政办字〔2020〕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在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第一条  鼓励银企对接。鼓励各银行机构随时通过各种方式对接中小企业复工生产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综合运用山东省融资服务平台、银税互动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等线上融资服务平台,促进多层次银企对接。发挥省农担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解决涉农信贷担保难题。(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平阴支行,县财政局)

第二条  提供“过桥”支持。发挥县内应急转贷基金作用,对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且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县内中小微企业,由应急转贷基金提供支持,帮助企业完成续贷。县财政对我县应急转贷平台给予补贴,利率优惠至每日0.5‰,期限最长15天。(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中心)

第三条  给予融资补贴。对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年单笔贷款额在5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支付合法范围内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给予融资费用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四条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份房租免收、3-6月份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经所在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其2020年1-2月份租金全额补助、3-6月份租金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

第五条  规范人员管理。对县内中小企业和市、县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市外务工人员,由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当地社区开具的健康证明,并到企业、项目所在村(居)社区登记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项目方)按规定自行隔离,县政府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

第六条  实施援企稳岗。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参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并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新增岗位用工,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给予招聘中介补贴。对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招聘员工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八条  给予参展补贴。对因疫情无法参加原已确定参展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信息中心)

第九条  保障疫情防控。对新上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或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从快从简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因为复工复产所购买的消杀防疫物品,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第十条  保持物流畅通。积极协调省内外地区,做好县内企业运输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等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通行工作。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公安局)

本政策适用于平阴县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平阴县遵照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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