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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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
问题的实施意见
平政办字〔2019〕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现就加快解决我县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民营企业,是指2018年11月14日《若干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2.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
3.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
二、处置措施
(一)积极做好用地保障
县政府、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进行旧城区改造、企业迁建、棚户区改造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承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以下简称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的,由民营企业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应统筹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挖潜指标,充分运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有关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民营企业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妥善解决,确需行政处罚的,按照一事一议,可对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达到规定的企业给予产业扶持。符合国家协议出让政策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后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积极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1.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企业,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的,按照相关规定先予处罚后再依据建设现状补办工程规划手续或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整改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先予处罚后再依据建设现状补办工程规划手续或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2.对已取得土地手续,符合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满足环保和消防要求(不能满足退距或消防要求,但按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整改合格)的民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先予处罚后再补办工程规划手续或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3.对已取得土地手续,符合原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但不符合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满足环保和消防要求的民营企业,由企业出具建设情况说明,保留现状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先予处罚后再补办工程规划手续或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不允许新建、扩建、改建。
(三)积极完善工程竣工手续
对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后补办工程竣工手续。
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意见向住建局报备。报备信息应及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缴纳。
(四)积极补办消防安全手续
1.消防设计已报审备案,消防未验收备案投入使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处罚;项目主体质量验收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适用的标准执行,合格的给予消防验收备案。
2.无消防设计和消防设计未报审备案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主体质量经鉴定合格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向原图审机构报审及登记备案,建设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整改,县住建部门组织验收备案;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消防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合格的予以验收备案。
3.因主体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新消防技术标准整改验收项目。经专家鉴定(评估)无较大消防安全隐患的,维持其建筑主体结构不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比较大的,按照新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后验收备案。
(五)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民营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遇到资金困难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限方式处置。
县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对于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民营企业,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与县政府、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合同约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民营企业,经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认定后,先按现行标准缴纳,再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项目所在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
(六)解决资料丢失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经企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予补正或复印存根。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过程中,职能部门通过查询档案出具土地、房屋来源等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相关证书或证明。
(七)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
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1.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政府官方媒体公示认定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公示期或起诉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持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2.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县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屋管理)等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发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和权利出现交叉、冲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进行更正。
3.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环保、消防等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分割转让的,按意见办理后由民营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地役权登记可一并办理。不得通过宗地分割变相倒卖土地。
4.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的空间提供给民营企业独立使用,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独用土地面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进行登记。
5.推行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对于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涉及到抵押顺位变更调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严格企业失信惩戒
对民营企业在完善土地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民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有关要求
各镇(街道)、平阴经济开发区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企业集中申报。各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解决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县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本意见下发后,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手续后再施工,存在未批先建情况的,一律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绿色通道项目除外)。
为做好该项工作,成立平阴县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成员名单附后)。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附件
平阴县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张海军 副县长
副组长:于现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吉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卞 伟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明国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韩 彬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徐延柏 县房管中心主任
陈元友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建立 平阴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局长
张 波 消防大队队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陈元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丁忠廷、张厚民、杨甲良、侯召东、何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专班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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