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字〔2019〕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28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确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48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33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124元。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照料护理标准分为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三种档次,每人每年分别为2292元、3820元、7640元。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