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15-4656522
土地、建设规划
平政字〔2015〕71号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30
2015-12-31
有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政字〔2015〕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评估工作总体上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对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和旧城区改建,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县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是征地拆迁补偿评估委托主体过于宽泛,征地拆迁补偿实施主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评估机构和评估行为缺乏日常监管,个别评估结果缺乏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依据土地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平阴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地拆迁补偿评估委托主体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进一步明确县住建委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委托主体、县国土资源局是我县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评估委托主体、县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是我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评估委托主体。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不得行使征地拆迁补偿评估委托职权,所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合同(协议)无效。

  二、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明确主管部门。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物价局负责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及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违法从事征地拆迁估价活动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二)建立诚信档案。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查询征地拆迁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接受备案的估价报告、实地勘查、复核与重新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征地拆迁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对违反承诺、评估不公、评估失误、不负责任、抬高或压低评估标的价格、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不诚信行为给予通报并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评估机构选定。

  1.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揽评估业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规范土地评估机构、价格鉴证机构选定。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以公开抽签、摇号、招标等方式选取土地评估及建(构)筑物评估等中介机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未涉及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二)加强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办法的监督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评估委托主体要全面理解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原则,以及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点原则、替代原则等技术性原则,全面了解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路线价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多种方法,正确把握每种评估应适用的估价对象和估价应具备的条件,提高通过不同估价方式的比较鉴别评估结果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能力。要对同一片区的征地拆迁确定合理的评估办法,并监督评估机构执行;对特殊情况需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同时送县财政、监察、审计、物价部门。

  (三)加强对评估结果确认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确认的监督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依法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加强对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评估结果、土地收购评估结果确认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评估结果,要从评估对象的真实性、补偿标准的适用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补偿。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评估结果要加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土地储备机构提请安排县财政性资金支付收购款的,收购方案(附评估结果)要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县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3.着力抓好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所属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公开土地征收、土地储备补偿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

  (四)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的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县审计机关要对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家重点审计拆迁方案、政策落实、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拆迁程序等,必要时延伸审计被征收人、评估机构或者咨询机构等;征地拆迁实施主体与评估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聘用中介审计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审计,中介审计机构或者专家对拆迁补偿出具审计结论。除县政府指派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审计任务外,县审计机关实行随机抽取征地拆迁补偿评估项目、随机选派审计人员、随时实地勘察的“双随机一随时”抽查审计机制,增强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县政府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征地拆迁评估补偿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房管中心、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及时研究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项目应提前介入,加强监督检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县政府办公室

2110

信息发布总数

270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