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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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平阴县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阴县人民政府
平阴县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审批服务,全面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便民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划转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44号)和《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平政字〔2020〕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部署要求,以“精简、统一、效能、便民”为原则,聚焦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统筹调整划转人员力量、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等为重点,着力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坚持“应转必转”原则,以“便民、快捷、高效”为目标,将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的,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不包括具有监管性质的事项和环节),集中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事项,集中全部划转;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特别是带有制约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以及属于不可修复领域的事项,进行政策风险评估,条件尚不成熟的暂不划转,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件划转一件。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上级垂直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审批窗口,实行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今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下放到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适合由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的由其承接。对于暂未划转的行政权力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接受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二)统筹调整划转人员力量。结合清单和平阴实际,在对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编制配备情况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调配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力量,实现职能、编制、人员相匹配。对新增划转事项后工作任务较重的,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该业务的人员中择优划转人员,确保划转事项有效承接、有序运行。
(三)进一步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结合事项划转工作,将划转事项涉及的审管界限划分、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主体等,特别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职责边界,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攻关,纳入职责边界清单。
(四)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工作会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逐项载明审管职责边界、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技术支撑办理等内容。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审管信息互动平台,明确推送对象、内容、时限等。优化技术支撑保障机制,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事项明确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以及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行政审批服务局开放自建系统端口和共享数据,提供用户账号、密钥、审批权限等。
(五)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六)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同时发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通知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终审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和审批职责划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12号)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济环字〔2020〕7号)有关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和审批职责划转至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八)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号)有关要求,城市供水经营许可、建筑节能认可和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三个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取消许可后,请各主管部门按照文件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省市创新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办公室要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审批服务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深化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这项改革作为打造“少高优强”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二)确保有序划转。原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划转事项,于2021年2月底前,对办理要件、许可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逐项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对接,签订划转事项备忘录,移交许可案卷等资料,并积极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关审批业务办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进一步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工作制度。同时,建立行政审批信息推送机制,避免出现审管脱节、错位、缺位等现象,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三)强化支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阻碍事项和人员划转工作,不得要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事项加盖原审批部门公章。县委编办负责督促指导做好相应机构职能调整、职责边界划分、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对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提请相关权力机关修改或废止;对与改革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及时进行清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做好省、市自建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工作。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纪委监委要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巡察范围,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条条干预、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影响改革推进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适时会同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落地。
附件:1.平阴县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
2.平阴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附件1 平阴县行政权力划转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现实施单位 | 划转承接实施单位 | |||
一、《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内划转事项 | |||||||
1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委统战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司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规划方案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实施,规划审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规划方案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实施,规划审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
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规划方案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实施,规划审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 |||
7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8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9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1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2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4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5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6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7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二、按照国家、省、市文件精神调整事项 | |||||||
1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平阴分局 | |||
附件2
平阴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市级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 县级承接部门 |
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县级核发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直接下放事项职责分工对应实施 |
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城管局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发改局 |
4 | 市发展改革委 | 关闭或者报废矿井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发改局 |
5 | 市公安局 | 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 行政许可 | 服务窗口前移 | 县公安局 |
6 | 市教育局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7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8 | 市水务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4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5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6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7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8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校车使用许可——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1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直接登记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三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消防类以外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技工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4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5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6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7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8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2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药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除跨区县外的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4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5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6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8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人工爆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39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审核备案——市直属以外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40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41 | 市交通运输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交运局 |
42 | 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交运局 |
4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交运局 |
4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工伤认定——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办事处办理社保登记缴费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 行政确认 | 直接下放 | 县人社局 |
45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司法局 |
46 | 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司法局 |
47 | 市民族宗教局 |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统战部 |
48 | 市民族宗教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统战部 |
49 | 市民族宗教局 | 开展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统战部 |
50 | 市民族宗教局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统战部 |
51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文旅局 |
52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文旅局 |
53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文旅局 |
54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文旅局 |
55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应急管理局 |
56 | 市应急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应急管理局 |
5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住建局 |
5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县住建局 |
5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住建局 |
6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6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6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6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行政确认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6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6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6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自然资源局 |
6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自然资源局 |
6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自然资源局 |
6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变更规划条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自然资源局 |
7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自然资源局 |
7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自然资源局 |
7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县自然资源局 |
7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7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业权抵押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7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
76 |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下放实质性审核权 | 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