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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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字〔2019〕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日
平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平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国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县行政区域以内,发生肺鼠疫、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县(市)。
(3)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其他县(市、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三)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件。
1.5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政府和县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县政府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政府县长担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财县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济南生态环境局平阴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电信部门、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长途汽车总站等有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
(1)县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预防控制和危机心理干预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2)县纪委监委: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3)县应急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依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对发生在本县范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督促检查县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演练,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事件发生后,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援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事件进行资料归类、建档、评价,并总结经验和教训。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5)县发展和改革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7)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储备和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工作中的科技问题。
(8)县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0)县财政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疫情处理、医疗救治等所需经费,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县长途汽车总站:协助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4)县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饮用水源管理和饮用水安全的指导,做好集中饮用水取水点的规划和开发。
(15)济南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放射源的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和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的监管。
(1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7)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制订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
(18)县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19)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0)县人武部、县消防中队:负责支持和配合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消防官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1街道办事处、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街道办事处、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街道)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镇(街道)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小组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小组,专家咨询小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对镇(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指导评估。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各镇(街道)根据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小分队。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县120急救中心: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病人,收集辖区内急救信息,指导、指挥和调度院前急救资源,确保伤员应急救护与转运。
2.4.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建议,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各镇(街道)防保人员负责协助县疾控中心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
2.4.4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发生地区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参与急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县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动物疫情、环境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信息互通,保证监测质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畜牧兽医站、环境监测站等机构负责制定与各自职责相关的监测计划,建立监测点,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3.2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县卫生健康部门。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种植、养殖、运输、屠宰业主(报告家禽、畜类动物疫情)等。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健康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进程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10日内报告。
(1)首次报告的基本信息为: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者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救治措施和其他应对措施。
(2)进程报告应报告事件发展及变化趋势、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原因、事件处置物资需求等。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3)结案报告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预案的启动
4.1.1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性质、发生强度、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等级。
4.1.2 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县卫生健康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4.1.3 根据县卫生健康部门的建议,县政府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决定。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应急反应原则
4.2.1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应急反应措施
4.3.1县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本县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县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经上级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暂停导致职业中毒的作业,封存致毒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重要出入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疫情信息的发布必须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卫生健康局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培训的主要目的是熟悉和掌握卫生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级实验室的功能开展检测,对于一些非本级检测功能范围内的检品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上级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区域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和各级防保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各乡镇防保人员负责辖区内社区医生和乡村医生技术的培训工作。
4.3.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饮食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环节,成立若干相关应急行动队,承担专项的应急任务。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环节,成立若干相关应急行动队,承担专项的应急任务。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以最快速度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预防性服药、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需要,提请市卫生健康委帮助和指导。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事处、镇、公安、卫生健康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在进行先期处置后以最快速度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预防性服药、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必要时提请市卫生健康委进行技术支持。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4.5.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根据下级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2奖惩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信息的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授权,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有关部门和县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县、街道办事处、镇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各镇(街道)负责本区域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县人民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中毒事件的县级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县中医医院和其他镇卫生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备医疗救治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按规范要求,设置传染病区和传染科或传染病专科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充实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水平。
7.1.5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
7.1.5.1 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县卫生健康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分别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1.5.2 组建方式和种类: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本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健康教育与心理防护,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治队。
7.1.5.3 应急卫生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和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所为全县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全县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1.6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开展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发改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由县卫生健康部门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发改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县人武部和消防大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应当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警卫和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5法律保障
法制、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6.2 社会救助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
7.6.3 其它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市民生活必需品,饮用水,燃气,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8预案的制定,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是指血吸虫病、丝虫病等传染病。
旅游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为人员流动将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5月15日颁布的《平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0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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