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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19-3814908
应急管理、卫生
平政字〔2019〕56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19-12-01
2019-12-02
有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阴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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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阴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

预案的通知

平政字〔2019〕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阴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日


平阴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紧急医学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体系

3.1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3.2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

3.3紧急医学救援机构

3.4紧急医学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5现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3.6应急联动

       4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院内救治

4.5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4.6 信息报告和发布

4.7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紧急医学救援评估

6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6.1信息系统

    6.2急救机构

    6.3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

    6.4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

    6.5物资储备

    6.6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6.7紧急医学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6.8其他保障

7  紧急医学救援的公众参与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2预案制定与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平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阴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紧急医学救援的以下灾害性事件:

(一)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二)暴力或恐怖事件;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

(四)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五)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六)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

(七)生物制品或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的事件;

(八)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九)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

(十)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相关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紧急医学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体系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在县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政府成立的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

3.1.1 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组长:县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生态环境局平阴局、县红十字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险部门。

职责:负责对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作出处理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情况等。

3.1.2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卫生健康局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县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心理援助工作组。按其职责,综合组: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信息。应急救援组: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急救医务人员,确保救援工作迅速、有效。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制定、落实救治方案。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工作,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和建议。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的供应等。心理援助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

3.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方案;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疗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指导和督查;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全县突发事件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与交通管制,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车辆、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运局:确保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送。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和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借突发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我县范围内的相关应急物质生产、购置。

济南生态环境局平阴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保险部门: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科室和联络员名单报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理机构并负责指挥,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由院前急救、急诊急救、传染病、呼吸科、ICU、职业病、内科、外科、儿科、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心理指导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对突发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制订、修订和评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紧急医学救援机构

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其中,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和伤员转送;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的血液联系和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在遭遇较大突发事件时,指定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担任主要医疗救护,四处急救站点担任现场救护和转运任务(必要时统一调度全县各医疗机构参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在制订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时应制订收治大量伤病员和医院内现有病员如何安置的办法。制订在医疗机构建筑遭遇毁坏时如何设置临时病区和可供搭建临时手术室2-3间的场地,如何准备或抢救医疗物资的方案。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

3.4 紧急医学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4.1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若干紧急医学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各医疗机构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紧急医学救援专业应急队。

3.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4.3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对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5 现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卫生健康局的最高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指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6 应急联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县内各有关单位应服从县政府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职能对应的职责。

4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卫生健康局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县卫生健康局及紧急医学救援机构,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指示和我县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济南市有关部门指示和我县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紧急医学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省级、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卫生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和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在市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结合全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紧急医学救援较大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级负责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汇报,接受督导,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派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紧急医学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紧急医学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及指挥

紧急医学救援机构或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在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在突发事件中,如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和人员通讯不畅时,各单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应主动、及时的赶赴本单位待命,并做好赶赴现场的准备。在遭遇较大公共事件时,各非定点医疗机构在保证住院病人安全和留有足够医务人员处置当地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在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调度下应主动调集人员、物资、车辆向县内担任医疗救护的医疗机构靠拢。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工作,使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生健康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在突发事件发生而机构和人员通讯不畅时,县卫生健康局领导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事件现场或参与救治的医疗机构。

现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救援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作。

4.2.1 现场抢救

4.2.1.1 建立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4.2.1.2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死亡4类。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和瞳孔散大。

4.2.1.3 分类标志: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轻度、中度、重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4.2.1.4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要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事件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

4.4 院内救治

县卫生健康局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5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外事部门,在上述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4.6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事件信息。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6.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医疗机构指定报告人(医务科或急诊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值班人员;县卫生健康局值班人员;突发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4.6.1.2报告时限、程序、内容和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立即按照急救原则、报告程序,通知、指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按分级响应原则报告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人员立即反馈信息到县卫生健康局。

检诊分流人员要报告伤员姓名、伤员数、性别、分流去向。

各医疗单位在接收伤员住院后,将伤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处置方案、下一步治疗意见等在2小时内书面或邮件形式报县卫生健康局,并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员情况、救治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口头报告后2小时内应书面报告。

4.6.2信息通报

县级各相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通报后,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应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县卫生健康局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情况。

县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情况。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由县卫生健康局报县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处理。

4.6.3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相关部门在县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宣传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4.7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事发地疾病控制工作措施完成。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经县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终止信息。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政府或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实施。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省政府或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实施。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决定实施。

上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须经县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县卫生健康局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 紧急医学救援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终止后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转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紧急医学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

评估内容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 紧急医学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局将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县卫生健康局之间以及县卫生健康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急救机构

  加强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并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实现对接,与县卫生健康局、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实现联网。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直接隶属县卫生健康局,承担日常医疗急救和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医学救援指挥、调度任务。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及各中心卫生院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县传染病医院和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建立应急流动储血库,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建设和科研攻关,开展人员培训。

  6.3 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的专家组。

  6.4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组织各方面专家制订不同病种(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技术方案要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县级专业队伍不少于30人。

  县卫生健康局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紧急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6.5 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储备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济南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6 紧急医学救援经费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紧急医学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7 紧急医学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客运、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地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紧急医学救援需要和本部门职责,参与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7 紧急医学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卫生健康局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各镇(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域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报县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1月16日颁布的《平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平政办发〔2011〕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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