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公租房住房补贴、物价补贴等;
(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九)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 工 )死亡人员的丧葬费、烈士褒扬金;
(十一)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孝善扶贫补助、扶贫专岗收入、项目分红收入、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后 12 个月的劳动所得;
(十二)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