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字号: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一是进一步提升供水服务水平的需要。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条件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居民群众对供水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原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供水的模式存在水损大、纠纷多等缺点,已不能满足居民需求,越来越多的居民要求供水单位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二是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的需要。目前,我县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部分开发商为了眼前经济利益,使用成本低、质量差的管材;施工中图方便省事,不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工程质量达不到户表移交标准,自来水公司无法提供抄表到户服务。三是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的需要。由于工程建设缺乏监管,质量不达标,小区内自建管网经常出现管道破损,设备损坏,阀门失灵等问题,管网漏失率高居不下,居民群众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二、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四条,对 平阴县范围内新建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1.适用范围。包括新建、在建及已建未交付的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农村新型社区、滩区迁建社区、企业自建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及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与供水专营单位的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不包括消防设施。
2.权责界定。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专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水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3.相关要求。未经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相关责任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供水专营单位不得供水,不得纳入统一管理维护范围。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