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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平阴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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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2025-01-03

济南市平阴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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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平阴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一、行政处罚

(一)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1.执法事项(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尹慧、梁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尹慧、梁静)

决定机关:平阴县司法局

决定岗位:分管负责人(决定人:张吉国)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

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1.执法事项(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尹慧、梁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尹慧、梁静)

决定机关:平阴县司法局

决定岗位:分管负责人(决定人:张吉国)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

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

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1.执法事项(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尹慧、梁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尹慧、梁静)

决定机关:平阴县司法局

决定岗位:分管负责人(决定人:张吉国)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尹慧、梁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尹慧、梁静)

决定机关:平阴县司法局

决定岗位:分管负责人(决定人:张吉国)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

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行政检查

(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1.执法事项(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

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

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的检查

1.执法事项(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二)建立双随机抽

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鲁司201850号)《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做出评价的活动。”第四条:“山东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

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检查

1.执法事项(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

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鲁司201850号)《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做出评价的活动。”第四条:“山东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对公证员、公证机构的检查

1.行政检查的依据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1.执法事项(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3.岗位职责:

 按照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4.执法责任: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

1.执法事项(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 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条:“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管理监督科

3.岗位职责:

按照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4.执法责任: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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