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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字〔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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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司法局
2021-08-12

平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字〔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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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字〔2021〕20号

申请人:房某

被申请人:平阴县公安局。

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平阴县公安局未执行《平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榆二)行罚决字[2020]121号),于2021年6月23日以邮件的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对平阴县公安局执行《平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榆二)行罚决字[2020]121号),给予违法行为人应有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平阴县公安局下达的行政拘留处罚书后,长达一年的时间未执行对贾某的行政拘留处罚。此案的违法行为人贾某,系中共党员,中专学历,系平阴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其父是原平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正县处级市管领导干部贾习,官二代身份。

2020年4月1日,在小区内,贾某两次对申请人实施人身侵害,第一次在小区门口保安面前,第二次用弹弓将申请人打伤,被申请人平阴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编号:A3701242900002020040001;决定书编号:平公(榆二)行罚决字[2020]121号,见附件。该决定书明确写明:“执行期限是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8日”。荒唐可笑的是,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早于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达15天,明显程序违法。

在被申请人平阴县公安局拖延执行期间,2020年12月24日,我又当街遭到这个官二代的追逐辱骂殴打,再次人身伤害,案件编号:A3701242900002020126253。

申请人通过多种合法渠道督促平阴县公安局执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平阴县公安局拖延执行。申请人近期通过市民热线方式反映后,被申请人称平阴县榆山第二派出所于2020年4月28日将贾某投送至济南市拘留所,因贾某血压过高,未收押。并称:贾某目前在平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我多方了解到,可以通过服用药物方式短期内引起血压升高;如果公安机关2次送押,体检均不过关,拘留处罚决定将不再执行。我近期也曾在锦龙路见到贾某驾驶车辆,说明贾某并未住院,如果其血压高严重到不能收押,贾某也肯定不能驾驶车辆。这其中,不排除贾某的父亲市管正县级领导干部、平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贾传习利用自身权势,使其子贾某逃避行政拘留的处罚。

据了解,贾某此前未有高血压病症。只是听其复婚后的家属,在锦东幼儿园工作的郝老师讲,其父、其叔酒后会失控,打砸耍酒疯,贾某也遗传了这样醉酒无法自控的习性。再者,如果贾某真有高血压,不会常年酗酒吸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平阴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要求平阴县公安局执行《平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榆二)行罚决字[2020]121号),给违法行为人应有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单位不存在对贾某未执行拘留的行政不作为行为。2020年6月23日,我局对贾某作出平公(榆二)行罚决字[20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贾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贾某按时交纳了罚款,因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原因,全市统一对行政拘留人员暂缓送押,因此贾某当时未被送押拘留所执行。2021年,济南市公安局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开始有计划的集中送押2020 年未执行拘留人员,2021年4月30日,我局将贾某送往济南市拘留所执行拘留,经体检,济南市拘留所因贾某血压过高等身体原因,认为贾某不符合收押条件未予收押,建议就医治疗好转后再次送押执行。2021年5月26日,贾某在平阴县人民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至今。我局将在贾某出院后根据其身体体检情况再次对贾某执行行政拘留。综上,我局不存在对贾某未执行拘留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二、申请人申请书中的表述与事实不符。1、对贾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的执行期限是公安内部办案系统自动生成,是由办案单位制作处罚审批表呈报县局审批时系统自动生成的时间,而实际审批时间肯定是在办案单位呈报之后。县局审批同意办案单位呈报意见后,办案单位开始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送押的时间在送达拘留所执行时,执行时间由实际执行拘留通知书体现,而不是申请人所说的处罚决定书上的执行期限。办案民警在此操作上没有违反程序,程序合法。2、申请人申请书所述其他事项,属于申请人主观臆断,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我局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不作为行为,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请求平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驳回房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截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第三人未提交答复。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因第三人对申请人在其小区内进行两次的人身伤害,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对第三人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省拘留所暂停收拘,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将第三人送往拘留所。2021年待疫情防控常态化后,开始有计划的集中送拘2020年未执行拘留人员。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将第三人送往济南市拘留所执行拘留,但因第三人血压过高,不符合拘留收押条件,济南市拘留所建议将第三人带回治疗,病情稳定后再行送押,截止到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时一直未被收押。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拘留所建议带回治疗事项办理情况登记表、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监管查查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第三人未执行拘留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现行法律对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且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作出一年多后对第三人第一次执行拘留,是因疫情防控的需要,这属于不可抗力,并非申请人认为的被申请人有意拖延执行时间,被申请人的暂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第一次将第三人送往拘留所,此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将第三人送押执行拘留的法定职责,至于第三人未能执行拘留是由于其身体状况不符合拘留所拘留条件导致的,并非被申请人不作为导致,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房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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