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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孝直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平阴县孝直小学
2025-02-13

平阴县孝直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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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小学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三条 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学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会计核算确立“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采用“平行记账”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双功能”是在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系统中要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财务会计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要素对中小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中小学校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预算会计是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对中小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中小学校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

“双基础”是指中小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双报告”是指中小学校应当编制预算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业务,应当折合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录及报表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的收付,收入、费用的计算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费用报销及采购付款等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室,财会室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机构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关于记账的规定记账。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会计报表由校长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 办理经济事项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收到发票报销时,先核对发票是否正确。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填济南市甸柳第一小学)、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发票内容见附件的,附件需由税务系统打印并盖发票章。印章要齐全清晰: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发票所盖财务章须清晰可辨,模糊或无财务章者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定额发票需在正面写上本单位名称及业务内容。其次要在税务系统查验发票的真伪。如果是电子发票,保存电子版,年末跟账务系统电子数据备份在一张光盘上,同会计档案一起存档。

2、自制付款明细表的需要在每页表头盖公章,每页下面有单位负责人、主管、制表人签字。末页要有合计行,大小写正确并金额一致。

3、报销人员需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使用公务卡消费,POS机小票收款单位名称同发票开票单位一致。

4、报销单据需要背面盖章,单位负责人、主管、经手人签字,并写明事由。或将报销单据黏贴在一张报销凭证上,写明事由,正确填写合计金额的大小写,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经手人签字同意后报销。

5、填制差旅报销单前,需要有出差(培训)审批表。审批表写明时间、事由、预计金额,并由主管及校长签字同意。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发票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财务系统做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人、审核、记账、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转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号。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纸质凭证要加盖制定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二十二条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学校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学校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四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主管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顺利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二十六条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学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填表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学校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同时通知接收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学校内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学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对指使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学校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学校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学校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学校制度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十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光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学校另定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移交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设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会计主管或者学校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学校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规定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学校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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