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具有我县户籍,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可以单独纳入;经个人申请、街镇审核,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重特大疾病个人自付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全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