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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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种类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监督救济渠道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建部令第51号公布)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
2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 | 行政许可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建部令第51号公布)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3(平阴县) | |||||
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镇科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0月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年9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4(平阴县) | |||||
4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 31日修改)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3(平阴县) | ||||||
5 | 对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改)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3(平阴县) | ||||||
6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行政征收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建档案(房屋征收)科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1月27日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7(平阴县) | |||||
7 | 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23]1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8(平阴县) | ||||||
8 |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保障房服务科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的通知》(济房政字〔2018〕32 号)、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房政字〔2019〕4 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9(平阴县) | |||||
9 |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 行政确认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建档案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4年9月26日通过)第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修正, 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0(平阴县) | ||||
10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建档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2020年6月修订)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2(平阴县) | |||||
11 | 对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行政奖励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 530 条公布)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 年 11 月通过,2020年7月 24 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19年1月22日省政府令第323 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3(平阴县) | ||||
12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事业科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21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4(平阴县) | ||||||
13 |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事业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通过,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5(平阴县) | |||||
14 |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事业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修改)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6(平阴县) | ||||||
15 |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事业科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6 部门第 25 号令发布,2015年6月1日施行)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7(平阴县) | ||||||
16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清欠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11 月1日主席令第91号公布通过,2019 年 4 月23日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招标投标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17 年 12 月主席令第86号修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 613 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 1 月22日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8 年 12 月22住建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 月建设部令第149号公布,2020年2月第三次修改)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 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2018年12月22日住建部令第45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 6 月建设部令第 89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月 28 日住建部令第 43 号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发布)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发布)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8(平阴县) | |||
17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清欠办)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通过)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 1 月通过,2018 年 12 月第一次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通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 2 月通过,2020年2月第三次修改)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印发)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 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三(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完善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备案的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79(平阴县) | ||||
18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发服务科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第五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0(平阴县) | |||||
19 |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科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 530号公布)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2年7月第一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19年1月22日省政府令第323 号公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1(平阴县) | ||||
20 |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村镇科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0月第一次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通过)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年9月通过)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2(平阴县) | |||||
21 |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清欠办)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通过,2016年9月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2月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4(平阴县) | |||||
22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清欠办)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通过,2015年6月第一次修改)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4年8月建设部令第137号通过,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改)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5(平阴县) | |||||
23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清欠办)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6(平阴县) | ||||||
24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清欠办)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通过,2015年6月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8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7(平阴县) | |||||
25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科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8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8(平阴县) | |||||
26 |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科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7号令公布)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89(平阴县) | ||||||
27 |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清欠办)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0(平阴县) | ||||
28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科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1 月建设部令第 148 号发布,2015 年 1 月住建部第23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0月住建部第1号令发布, 2015年1月住建部第23号令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1(平阴县) | ||||||
29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46号,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政府第308号令公布)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2(平阴县) | ||
30 |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科 |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19年1月省政府令第323号公布)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3(平阴县) | ||||||
31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排水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2月鲁政办发〔2006〕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4(平阴县) | |||||
32 |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设施维护科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第198号令发布, 2017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2014年1月施行)第五条第一、二款:“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20年7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 年 3 月通过,2021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2 年 3 月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定期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5(平阴县) | |||||
33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发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19年8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17年3月发布)第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21年4月(济建发〔2021〕10号)发布,2023年4月修订)第三条:“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各区(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6(平阴县) | |||
34 |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发服务科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订)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7(平阴县) | |||||
35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保障房服务科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住建部令第 11 号发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 《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3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政办发〔2018〕31 号)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按季、按年收取。提前退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按实际数额退还。”第六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执收单位。租金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以下简称通用票据)。通用票据是收缴租金时向交款人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未出具通用票据的,承租方有权拒绝交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8(平阴县) | |||||
36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交易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建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99(平阴县) | ||||||
37 |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发服务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建部令第8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1月10日国办发〔2010〕4号)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年7月29日建房[2016]168 号)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九)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26日建房〔2018〕128 号发布)(十三)“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0(平阴县) | |||||
38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 年 12 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第 165 号令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 号)第四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市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1(平阴县) | |||||
39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建档案科 |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12月7日通过,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 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 【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2(平阴县) | |||||
40 |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用事业科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通过,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6 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 号)将:“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3(平阴县) | |||||
4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1月通过)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年4月印发)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6(平阴县) | |||
42 | 房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科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 166 号令公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年4月18日住建部建质【2008】76 号印发)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4(平阴县) | ||||||
4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质安科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308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5(平阴县) | ||||||
44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消防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建部令第51号公布)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7(平阴县) | |||||
45 |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 6 月 1 日建设部令第 89 号发布, 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第47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 11 月 24 日省政府令第 249 号公布, 2018年 1 月 24 日省政府令第 311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8(平阴县) | |||||
46 |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管科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 6 月 1 日建设部令第 89 号发布,2018 年 9月 28 日修正)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一、监督方式:(一)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二)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三)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救济渠道:(一)行政复议:1.部门名称:平阴县人民政府;2.部门地址:平阴县榆山路茂昌银座D座17楼;3.联系电话:0531-87883696。(二)行政诉讼:1.部门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2.部门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3.联系电话: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709(平阴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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