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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11370124004209020U/2020-3815062
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平政办字〔2020〕10号
县政府办公室
2020-04-09
2020-04-10
有效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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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阴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平阴县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2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道)对《平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等级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街道)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县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街道)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和“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用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县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县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的镇(街道)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于每年3月上旬向县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确定年度自查结果,向各镇(街道)进行通报并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镇(街道)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上旬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县考核部门根据有关情况选取部分镇(街道)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各镇(街道)进行通报,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的镇(街道),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县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上旬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县考核部门。镇(街道)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考核部门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镇级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县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上旬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街道)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将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做为对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4日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阴县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平政办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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