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警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单位索票索证、禁用“生鲜灯”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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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索票索证落实与 “生鲜灯” 禁用事宜郑重提醒如下,请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一、法定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和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索票索证、禁用“生鲜灯”不仅是规范经营的要求,更是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二、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三、落实操作细则,确保合规经营
(一)审验资质,留存凭证
向企业采购时,需审验并留存供货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直接向农户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需详细记录农户姓名、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确保采购源头可追溯。
(二)按需索证,保障质量
根据采购食品种类,索取对应合格证明文件:
预包装食品:需索取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检验报告;
食用农产品(不含禽畜肉类):除供货方销售凭证外,可按需索取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需经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采购;
畜禽肉类:必须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含电子二维码),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证无章的肉类;
进口食品:需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核对证明信息与产品一致;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需查验并留存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规范记录,建立台账
索取并妥善保管发票、送货单据等凭证,凭证需载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 批号、保质期、供货者信息及进货日期等核心内容;
建立电子或纸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确保每一批次食品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执行保存期限规定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需满足:产品保质期满后不少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强化责任意识,共护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请各食品经营单位时刻绷紧食品安全弦,将索票索证、禁用 “生鲜灯” 等合规要求落到实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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