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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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鲁济平知法裁字〔2024〕3号
请求人:临沂华茂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天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湖头镇驻地
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先雨,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平阴县孝直镇王东农机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桂田
住 所:平阴县孝直镇店子玛钢厂西路南
委托代理人:王迎冬,平阴县孝直镇王东农机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山东踔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一种玉米收获机”(专利号:ZL202122581621.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24年8月16日,请求人临沂市华茂机械有限公司就其“一种玉米收获机”(专利号:ZL202122581621.1)与被请求人平阴县孝直镇王东农机销售部(夏桂田)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24年8月23日受理此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4年8月27日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9月6日,鉴于有案外人已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并被国家知识 产权局受理,根据《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6日起中止对本案的处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5531号),宣告202122581621.1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知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5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后,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恢复对本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驳回请求人的投诉请求。
若有证据证明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请求人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鞠磊
审 理 员: 李书峰
审 理 员:李鹏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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