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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3月)
11370124306983863R/2026-671531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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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执法日期

1

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54

平阴县常青居饭店(孙清杰)

现查明,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涉案芸扁豆于2025年11月25日自平阴县芬芬菜店(李建芬)处购进。购进数量共计4.9斤,购进单价6元/斤,购进花费29.4元。抽检公司以6元/斤的价格买样4.1斤;涉案葱于2025年11月25日购进数量17.14斤,购进单价1.4元/斤,购进花费24元。抽检公司以1.4元/斤的价格买样6.3斤,其余用作食品原料使用完毕。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菜品制作记录,故货值金额53.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3月17日

2

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52

平阴县芬芬菜店(李建芬)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芸扁豆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78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

2026年3月17日

3

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55

平阴县明明超市(李明)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马铃薯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供述不合格马铃薯是其于2025年11月20日购进,购进数量共计23.1斤,购进单价1.6元/斤,购进花费36.9元。销售价格为2元/斤,共销售23.1斤,故货值金额46.2元,违法所得9.24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6年3月17日

4

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51

平阴县星辉超市(孙玉辉)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马铃薯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马铃薯于2025年11月23日购进,购进数量11斤,购进单价1.5元/斤,已全部售出。以销售单价为1.99元/斤,销售5斤,以销售价格为1.5元/斤,销售给抽检公司抽检6斤。货值金额18.95元,违法所得2.4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

2026年3月17日

5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46号

李宝第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OTC福牌阿胶5.5千克,货值金额4940元,违法所得49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26年3月3日

6

对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48号

平阴县福旺源大酒店(韩延军)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30.09元,违法所得1.74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2026年3月5日

7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44号

 

平阴县广源蔬菜批发店(卢兆峻)

 

济南市工业学校孔村校区食堂购进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9月23日),在监督抽检,经山东职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辣椒是济南金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购进后销售至济南市工业学校孔村校区食堂。上述批次辣椒当事人共购进100斤,购进价格1.85元/斤,售价1.97元/斤,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197元,违法所得12元。本案食品不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6年3月5日

8

对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47号

平阴县玫瑰镇夏沟糊涂酒楼(耿浩)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马铃薯(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7日)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该批次马铃薯共购进3.55千克,购进价格为3.2元/千克,其中2.75千克以购进价格3.2元/千克销售给抽检公司作为抽检样品及备样,无违法所得,其余均已使用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11.36元。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无其他证据可提交。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经调查,本案食品不可追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6年3月5日

9

对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49号

平阴县一二三双育养成式幼儿园

2025 年 11 月 5 日,因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本局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阴市监当罚〔2025〕493 号),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该违法行为。

2026 年 1 月 6 日,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经监督抽检仍不合格,责令改正的问题未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6年3月9日

10

对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平阴市监处罚〔2026〕53号

 

平阴县衣饰界服装店(王慧慧)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电热水袋,是当事人购进,因慈溪市新浦诚如电器厂否认销售电热水袋给当事人,且抽样单上显示抽样基数为10台,因此本局对当事人购进电热水袋数量为5台的说法不认可,购进数量按照抽样基数认定为10台,购进价格23元/台,售出8台(其中销售给抽检公司3台),剩余2台被本局扣押,销售价格29元/台。            

当事人销售的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德绒蚕丝棉袄,于2025年10月23日从德州市德城区万绣服饰服装店处购进,共购进32件,购进价格27元/件,售出17件(其中销售给抽检公司1件),14件退回厂家,剩余1件被本局扣押,销售价格39元/件。

当事人构成销售不合格的电热水袋和德绒蚕丝棉袄的行为,电热水袋货值金额290元,违法所得48元。德绒蚕丝棉袄货值金额1248元,违法所得204元。本案货值金额共1538元,违法所得共25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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