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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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执法日期 |
1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67号 | 平阴县恒胜电动汽车销售店(刘庆洪)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8日 |
2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68号 | 平阴县冰雪车行店(张军)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8日 |
3 | 对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57号 | 济南新中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 2025年9月9日 |
| 4 | 对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61号 | 山东宏安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 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5日 |
| 5 | 对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62号 | 济南鑫中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 违反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5日 |
| 6 | 对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65号 | 济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 违反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7日 |
| 7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市监处罚〔2025〕158号 | 平阴县孝直镇传科汽修部(彭传科)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1日 |
| 8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66号 | 平阴县孔村镇真真车行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17日 |
| 9 | 对使用劣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市监处罚〔2025〕149号 | 榆山街道西桥口村卫生室 | 使用劣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 | 2025年9月2日 |
| 10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市监处罚〔2025〕163号 | 山东科德利置业有限公司 | 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2025年9月22日 |
| 11 | 对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53号
| 平阴县仟禧蛋糕店(王国伟) | 现查明,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向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5﹞501号),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2025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依然存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的行为仍未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2025年9月5日 |
| 12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54号
| 平阴县峰辉摩托车维修部(李化峰 |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GB42295-2022 标准,依据《济南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上述电动车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5日在平阴县富钰家电销售部(刘海燕)购进。共购进5辆,购进价格2050元/辆(含电池),售价2899元/辆(含电池),除抽样电动自行车外,其余4辆尚未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4495元,违法所得849元。供货商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2025年9月5日 |
| 13 | 对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使用劣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51号 | 平阴县工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脉搏医用全自动血压计由平阴县卫生健康局分配,共分配2台,涉案的1台脉搏医用全自动血压计自2024年6月开始使用,2025年6月24日本局现场检查时该设备已过期且处于通电状态,当事人未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从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进,共购进了1盒,购进价格是*元/盒,至本局现场检查时,1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急救箱内,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元,无违法所得。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2025年9月2日 |
| 14 | 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59号 | 平阴县远金物资经营处(陈元金) | 现查明,当事人未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或者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2025年9月12日 |
| 15 | 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60号 | 平阴县菀芝养生馆(常娜) | 现查明,当事人未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或者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2025年9月12日 |
| 16 | 对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阴市监处罚〔2025〕148号
| 平阴晟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平阴车队诊所 | 经查,至我局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时,涉案医疗器械均已过期。因当事人未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其诊疗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涉案医疗器械未与其他合格有效的医疗器械区别放置,且未作任何警示标志,处于随时取用状态,现场无其他可替代使用的医疗器械,认定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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