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认定流程
字号:
大 中 小



孤儿认定流程
一、申请
孤儿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父母双方的以下相关材料:
(一)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户口销户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等材料;
(二)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二、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孤儿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有困难的,受理部门予以适当的指导和协助。
三、查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等情况与公安、法院对接进行查验。核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为保护儿童隐私,评议结果不宜进行公示。
四、确认
县民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复核。
监护人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终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一)儿童死亡或失踪的;
(二)儿童年满18周岁并不再继续上学的;
(三)儿童失踪父母出现的;
(四)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五)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孤儿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民政局,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