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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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
一、申请
困境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父母双方的以下相关材料:
(一)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二)属重病的,提供县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县民政局身份查验函之日起前12个月(含),享受过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查验证明。
(三)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四)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五)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户口销户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等材料;
(六)属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七)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八)属失联的,提供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报案失联的情况说明(注明报案人姓名、报案时间、受案派出所、失联人基本信息等情况)以及公安部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无果书面说明材料。
(九)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证明。
(十)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明。
二、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困境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有困难的,受理部门应予以适当的指导和协助。
三、查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困境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与公安、司法、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进行对接查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请困境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查验申请材料发现问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核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为保护儿童隐私,评议结果不予进行公示。
四、确认
县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复核。
监护人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终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一)儿童死亡或失踪的;
(二)儿童年满18周岁并不再继续上学的;
(三)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四)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五)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六)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七)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八)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民政局,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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