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交通运输局2026年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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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平阴县交通运输局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执法日期 |
1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行政处罚 | 370124202600008 | 张玉华 | 2026年03月16日10时41分,平阴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路面巡查时在平阴县分水岭对张玉华驾驶的鲁AU8619(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朱长春、于波向张玉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玉华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空驶去保养,张玉华车辆鲁AU8619(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网上查询年审有效期至2025 年03月31日,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经询问得知,由于运输市场不景气,车辆在未年审期间一直处于停运状态。上述情况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运车辆审验网上查询单、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为证。经调查认定张玉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2026年 3月16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张玉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玉华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026-03-16 |
2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行政处罚 | 370124202600011 | 张勇 | 2026年 3月 13日 10时 10分,平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路政巡查中 发现在105国道平阴孝直段(上行514+600-700)张勇在修建酒店时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执法人员朱长春、于波向张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勇不申请回避,经询问张勇发现增设平交道口未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现场勘验发现增设的平交道口宽15米。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为证。经调查认定张勇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违法程度“较重,202 6 年 3月 24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张勇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张勇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以外的等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6米以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026-03-24 |
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行政处罚 | 370124202600009 | 付冉 | 2026年03月11日 10时30分,平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车辆年审中发现车牌号为鲁AU8553(黄色)的车辆涉嫌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孙承峰、刘美荣向付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付冉不申请回避,对付冉提供的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付冉车辆鲁AU8553(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网上查询年审有效期至2024年3月,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经询问付冉得知由于运输市场不景气,车辆在未年审期间一直处于停运状态。经调查认定付冉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经查询, 付冉自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推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有执法系统截图为证。2026年 3月11日,执法人员告知了付冉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付冉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026-03-11 |
4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行政处罚 | 370124202600010 | 孔祥振 | 2025年12月16日 09时10分,平阴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在平阴县翠屏街道东段对孔祥振驾驶的鲁AV95Q8(蓝色)车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朱长春、于波向孔祥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孔祥振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兼车主孔祥振驾驶该车辆运输危险品液化天然气( 49.5 公斤装钢瓶5罐,14.5 公斤装钢瓶13 罐),共436公斤。由 平阴液化气站运输至县城周边销售 ,孔祥振提供不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证据: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经调查认定孔祥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查询, 孔祥振自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推一年内初次被查处,有执法系统截图为证。2026年03月18日,执法人员告知了孔祥振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孔祥振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有陈述申辩书为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026-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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