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集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
征集意见期限: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
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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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培春 权德生
联系电话:0531—8508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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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信件封面或邮件标题注明“《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集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平阴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5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集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主城区(东至新105国道,西至新220国道、北至新220国道、南至341国道)。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平阴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由平阴县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一、起草背景
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县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突显。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该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平阴县人民政府平政发[2017]8号《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对《通告》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修改后继续沿用,目前,《通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需对我县禁放区域重新进行划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参照其他地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
三、出台目的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四、重要举措
一是起草单位县公安局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烟花爆竹禁放征集意见会议,对今年烟花爆竹禁放政策进行多方位全时空调度,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征集意见稿》第一部分初步确定了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县城主城区(东至新105国道,西至新220国道、北至新220国道、南至341国道)的区域。
二是《征集意见稿》第二部分着重强调了九种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且这九种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是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对我县空气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突显,出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故《征集意见稿》第四部分增加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平阴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由平阴县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是为保持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的一致性,基于《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征集意见稿》第五部分规定,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政府发布公告。
五是为保持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在相对一个时期内的延续性及稳定性,《征集意见稿》最后部分规定了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按照规范性文件行文规定,我县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示了《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集意见稿)》,公示期2024年11月05日-12月04日,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阴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