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文字解读:《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11370124004209039Q/2022-4076258
平阴县公安局
2022-08-15

文字解读:《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为切实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济南市公安局会同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下称《目录》)。现作说明如下:

一、《目录》的制定背景

2019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第三十八条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制定安检设备配备标准、检查人员操作规范以及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据此,《办法》赋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制定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职责。

二、《目录》的出台目的

轨道交通一般是在密闭的地下空间进行,在遭遇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及突发性事件时,疏散逃生困难、应急救援难以展开,对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等都难以估量。放眼世界轨道交通的发展史,不乏将危险物品带入地铁造成重特大灾害事故和制造恐怖袭击的案(事)件,危害后果严重,教训深刻惨痛。

2019年3月,市公安局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下称旧《目录》),将管制器具、危化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等列入禁带范围,旧目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初建时期的运营安检工作提供了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压力加大,乘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对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带来的隐患日趋增大。旧《目录》设定的物品种类、规格等已经难以适应我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客观需要,且旧《目录》未对限制乘客携带物品作出规定,对实际安检工作带来困惑,因此,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目录》。

三、《目录》的决策依据

本《目录》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关于管制器具、危险物品的有关强制性管理规定为依据,同时参考了行业的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目录》的制定过程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市公安局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先后三次召开会商会议,坚持以为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运营安全提供切实保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科学严谨具有可操作性等基本原则,进行《目录》的研究制订,起草初稿。起草过程中,重点参考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等交通管理领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鉴于轨道运营企业对轨道运营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掌握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具体需求,起草期间,我们全过程吸收轨道运营企业参与研究,反复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对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为确保《目录》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规范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和保障运行安全的客观需求,起草中,我们还考察、借鉴了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有关禁限目录的通行做法,邀请轨道运营安防技术专家列席会商会议,听取他们从专业的角度,对目录中具体名称的定义、规格、限量等提出的分析论证意见,反复研究,完成了本《目录》的起草。我们还考虑到,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特定的物品进站乘车一方面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市民在乘坐轨道交通出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基本问题,因此禁限目录的制定又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基于此,2022年7月6日至7月12日,将起草的目录作为征求意见稿在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纳了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再次作了部分修订后,达到了规范完备等要求。

五、《目录》的重要举措

本《目录》包括“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和“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两大部分,其中“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包括10大类(含20小类)共计150个具体名称;“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包括3大类(含8小类)共计21个具体名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目录》将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也列入了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理由是,目前社会上电动代步工具的电池主要有铅酸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种,铅酸蓄电池以硫酸溶液作为电解液,具有较强腐蚀性;锂离子电池遇有短路、过热及受外力撞击等情形,极有可能发生自燃现象,因此,铅酸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均应属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故将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也列入了禁止携带目录,且经过调研,该做法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青岛、合肥等二十多个开通地铁的城市已有先例,并为社会公众所理解、认同。


信息来源:济南市公安局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县公安局

284

信息发布总数

38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