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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含执法岗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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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2025-02-19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含执法岗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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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一)危险废物经营(机动车维修行业废矿物油收集)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正)第八十条;【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七条;【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15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总量固废应急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总量固废应急室刘广生

审查岗位及人员:总量固废应急室刘广生

联系电话:0531-8788008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规宣教室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批准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总量固废应急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⑨办理时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及换证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变更办理时限为即办(申请单位修改材料等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法制审核机构,由法制审核机构按要求组织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办理时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换证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变更办理时限为即办(专家评审、申请单位修改材料等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⑦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①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②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实施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③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法规宣教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书面报告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及换证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变更办理时限为即办(专家评审、申请单位修改材料等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正)第三十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修订)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8年修改)第十一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室苏萍、熊泽民

审查岗位及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室蒋利

联系电话:0531-87880004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规宣教室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批准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室负责人,分局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⑨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法制审核机构,由法制审核机构按要求组织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公示、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听证、环评修改等时间),对环境风险大、情况复杂敏感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⑦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①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②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实施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③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法规宣教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书面报告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对环境风险大、情况复杂敏感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8年修改)第二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辐射(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退役、100-500KV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九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修订)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8年修改)第十一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总量固废应急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总量固废应急室刘广生

审查岗位及人员:总量固废应急室刘广生

联系电话:0531-8788008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规宣教室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批准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总量固废应急室负责人,分局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⑨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办理时限为即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法制审核机构,由法制审核机构按要求组织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依法公示、专家评审、听证、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修改等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⑦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①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②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实施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③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法规宣教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书面报告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依法公示、专家评审、听证、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修改等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8年修改)第二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法律】《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市级部门文件】《济南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济厅字〔2018〕44号);《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事项划转交接补充协议》。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水土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水土室臧延鹏

审查岗位及人员:水土室王敬丽

联系电话:8788004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规宣教室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批准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水土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⑨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法制审核机构,由法制审核机构按要求组织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办理时限为2天;

⑦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①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②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实施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③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法规宣教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书面报告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五)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法律】《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室孙波

审查岗位及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室蒋利

联系电话:0531-87854109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规宣教室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批准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交办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决定书;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⑨办理时限为即办件。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制作准予或不予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③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④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①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②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实施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③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法规宣教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根据书面报告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夜间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的意见。

4.执法责任

【法律】《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四十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六)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Ⅱ、Ⅲ类射线装置和Ⅳ、Ⅴ类放射源的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21年1月修改)第四条;【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总量固废应急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总量固废应急室刘广生

审查岗位及人员:总量固废应急室刘广生

联系电话:0531-8788008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规宣教室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批准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总量固废应急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⑨承诺办理时限为即办。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法制审核机构,由法制审核机构按要求组织听证;

⑤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⑥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单位修改材料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承诺办理时限为即办;

⑦立卷归档(一案一卷);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①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②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实施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③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法规宣教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书面报告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单位修改材料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承诺办理时限为即办;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七)排污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第三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总量固废应急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总量固废应急室刘广生

审查岗位及人员:总量固废应急室刘广生

联系电话:0531-8788008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规宣教室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批准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总量固废应急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负责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受理排污许可申请,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②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3日内通过平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通过平台提交审查岗位审查;

⑤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在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⑥通过平台生成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同时进行信息公开、归档;

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⑧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⑨办理时限为3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通过平台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③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

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室、大气室、水土室、总量固废应急室、机动车污染防治室、在线监控室、监控中心、执法大队审查意见,通过平台汇总提出排污许可审查意见;

⑤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①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②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实施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③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法规宣教室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通过平台签批准予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意见;

②通过平台提交受理岗位制作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归档。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

对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确定的134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正)《土壤污染环境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12月通过);【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试行)》(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6号);【部门规章】《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2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详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三)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阴大队

联系电话:0531-87880053

1.立案阶段

立案岗位及承办人员:一、二、三、四中队

                    全体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及审查人员:一、二、三、四中队负责人

                    唐玉涛、闫辉、姜树利、张勇

审核岗位及审核人员:大队负责人毛辉

审批岗位及审批人员:分管大队负责人

2.调查阶段

调查岗位及承办人员:一、二、三、四中队

全体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及审查人员:一、二、三、四中队负责人

唐玉涛、闫辉、姜树利、张勇

审核岗位及审核人员:大队负责人毛辉

3.1合法性审查阶段(告知阶段)

审查岗位及审查人员:直属中队姜慧璟

审核岗位及审核人员:大队负责人毛辉

(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进行法制审核,见3.2)

审批岗位及审批人员:分管大队负责人

3.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受理岗位及承办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审核岗位及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审批岗位及审批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4.听证阶段

承办岗位及承办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审核岗位及审核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审批岗位及审批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5.决定阶段

审查岗位及审查人员:大队负责人毛辉

审核岗位及审核人员:分管大队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主要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1)立案阶段岗位职责

①承办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审查、审核人员签字后报审批人员批准;

②审批人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审批人员将有关材料交由承办人员进入调查阶段;

④与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⑤办理时限15天。

(2)调查阶段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现场检查(勘察)、调查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按程序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裁量情况、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等进行整理;

⑤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决定书等文书;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将全部案卷移交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⑧与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⑨立卷归档(一案一档);

⑩办理时限: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②对通过合法性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呈报告知审批岗位审批;

③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审核;

④对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复核并答复当事人;对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案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案卷等有关材料,移送听证承办岗位;对既提出陈述申辩又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并将陈述申辩复核意见移送听证承办岗位;

⑤制作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⑥将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及时交由调查岗位送达;

⑦与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⑧办理时限: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阶段岗位职责

①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完整,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合理、适当,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②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合法性审查岗位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5)听证岗位职责

①对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应当在组织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连同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交由合法性审查岗位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⑦办理时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听证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6)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合法性审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试行)》(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试行)》(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6号);【部门规章】《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2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详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三、行政强制

(一)执法事项

1.拍卖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事项

2.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事项

3.强制拆除污染环境建设项目或设施的行政强制事项

4.代履行环境污染责任的行政强制事项

5.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事项

6.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事项

7.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事项

8.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强制事项

(二)行政强制的依据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2月修订);【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部委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12月环保部令第29号);【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事项,详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三)执法机构和岗位

1.实施机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阴大队

联系电话:0531-87880053

2.岗位:

承办岗位及承办人员:一、二、三、四中队

全体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及审查人员:一、二、三、四中队负责人

唐玉涛、闫辉、姜树利、张勇

合法性审查审核岗位及审核人员:直属中队姜慧璟

实施机构审核人员:大队负责人毛辉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及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批准人员: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大队负责人、分局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承办及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与行政强制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强制案件,移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审核;

③对通过合法性审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案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后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④将行政强制相关文书及时交由调查岗位送达;

⑤与行政强制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位职责

①对列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的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法制审核。审查实施该行政强制事项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强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拟强制执行的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②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交由合法性审查岗位呈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合法性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四)执法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详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四、行政确认

(一)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事项

1.行政确认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生态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生态室曹颖新

审查岗位及人员:生态室尹翀

联系电话:0531-87880020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生态室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与本确认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⑦办理期限为5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决定岗位;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与本确认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⑧办理期限为5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第四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事项

1.行政确认的依据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八条;【部委文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水土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水土室王敬丽

审查岗位及人员:水土室王敬丽

联系电话:0531-87880041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水土室分管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符合受理规定的,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⑤送达认定意见;

⑥与本确认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调查机构启动相关调查工作;

③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对调查组或调查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④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形成书面决定并送决定岗位;

⑤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⑥与本确认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⑦办理期限为121个工作日(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报告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的可以延长30日;认定情况复杂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3)决定岗位职责:

①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报送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意见进行审定;

②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签发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意见。

4.执法责任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五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五、行政奖励

(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事项

1.行政奖励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九条;【行政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发布)第二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部委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法规宣教室

受理岗位及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审查岗位及人员:法规宣教室马向华

联系电话:0531-87880042

决定机关及决定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分管法规宣教室负责人,分局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奖励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奖励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奖励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给予行政奖励;

⑥与本奖励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⑦办理期限为7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奖励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奖励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呈报决定岗位;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与本奖励事项相关的其他职责;

⑧办理期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奖励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奖励审定书。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七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六、行政检查

(一)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事项

1.行政检查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修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部委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核与辐射环境行政检查事项,详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阴大队、总量固废应急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53、0531-87880082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对核与辐射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将对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列入年初制定的本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对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对核与辐射环境的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对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对在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4)对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详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二)环境执法检查事项

1.行政检查的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正)《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12月通过);【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试行)》(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6号);《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10月修正);【部门规章】《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2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12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事项,详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阴大队、环境影响评价室、生态室、大气室、水土室、总量固废应急室、监控中心。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4)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详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六条;【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04

3.岗位职责

(1)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2)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三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备案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二条;【部委规章】《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8年5月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水土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41

3.岗位职责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备案意见;

(2)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对备案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执法责任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水土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41

3.岗位职责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备案意见;

(2)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对备案的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执法责任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的评审备案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水土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41

3.岗位职责

(1)依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等,并提交报告、方案等。

(2)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3)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进行备案。①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备案意见;②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③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④对备案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的评审和备案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4.执法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五)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备案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行政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水土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41

3.岗位职责

(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备案意见;

(2)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对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执法责任

【行政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六)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30日通过,2020年11 月修订)第三十一条;【部委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二十条;【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鲁经信循〔2017〕153号)第十九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生态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20

3.岗位职责

(1)依法依规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组织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3)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

(4)按规定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30日通过,2020年11 月修订)第四十六条;【部委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三十七条;【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鲁经信循〔2017〕153号)第三十五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部委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总量固废应急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82

3.岗位职责

组织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将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于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同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县政府网站定期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4.执法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八)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总量固废应急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82

3.岗位职责

(1)受理企业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提交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相关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管理计划备案是否通过。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九)危险废物申报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总量固废应急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82

3.岗位职责

(1)受理企业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提交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备案是否通过。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十)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二十四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大气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25

3.岗位职责

联合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报请政府向社会公告。

4.执法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四十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十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山东省环境保护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阴大队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53

3.岗位职责

(1)在产生记分事项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及时将记分信息告知企业。

(2)企业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企业。

(3)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4)据以认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撤销或者变更其相关信息,并及时告知企业。

4.执法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十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事项

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七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大气室

执法岗位及人员:本实施机构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0531-87880025

3.岗位职责

(1)拟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修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3)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提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当空气质量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4)通知相关单位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组织工业企业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执法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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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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