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1004号
字号: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济南源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化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MC24J4F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长安路以西山青路以北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水洗砂压泥机工序正在生产,传送带未采取密闭措施,压滤出的泥露天堆放约3吨左右,水洗砂压滤工序压滤机上方已搭棚,四周建设了围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济南源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传送带未采取密闭措施,压滤出的泥露天堆放;3、2025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济南源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宗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违法行为的确认;4、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批表,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5、你公司2025年12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6、你公司2025年11月21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信息;7、你公司2025年11月21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代表你单位接受我局的调查;8、你公司2025年12月9日提供孙宗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信息;9、你公司2025年12月9日提供的环评批复材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环保手续;10、你公司2025年12月9日提供的小微企业名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11、你公司2025年12月9日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查封扣押一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py第1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3.575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缴纳前请联系财务室0531-87880037获取20位缴款码,通过山东财政公众号、到银行柜台办理等多种渠道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