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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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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2025-08-04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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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平阴县锦福记酒店                   

经营者:李德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2370124MA3MJE952A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锦东新区锦龙路中段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6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接中央环保督察信访转办件反映“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锦东新区福记烙馍村酒店无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噪声扰民。”经调查,反映问题单位为平阴县锦福记酒店,2025年6月9日,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周建边界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6月10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济环(11)监(声)字2025年第06号)显示:6月9日17时32分锦东烙馍村饭店厂界北界厨房风机1米处噪声排放值为63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1类声功能区昼间55dB(A)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8dB(A)。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测噪声照片;2、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3、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4、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整改情况及检测噪声照片; 5、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 2025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 2025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经营者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8、2025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小微企业证明;9、2025年6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评价;10、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py第1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通用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缴纳前请联系财务室0531-87880037获取20位缴款码,通过山东财政公众号、到银行柜台办理等多种渠道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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