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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3008号
11370124493150399W/2025-6673491
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2025-08-04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3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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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平阴汇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惠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24684655998F                        

地址:平阴孔村镇105国道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3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委托山东坤煜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密闭性、气液比、液阻、泄露浓度、油气排放浓度等开展监督性检测。2025年5月19日收到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YQ2025050006),报告显示该单位油气排放浓度检测结果平均值为147g/m³,超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排放限值25g/m³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1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2、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平阴汇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油气回收设施检测照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3、你单位2025年5月21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执法人员2025年5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批表、送达回证;5、执法人员2025年5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你单位2025年5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7、你单位2025年5月21日提供的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台账;8、你单位2025年5月21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竣工验收复印件;9、你单位2025年5月21日提供的自行检测报告(编号:BDJC202408017);10、你单位2025年6月5日提供的检测报告(BDJC202505009);11、执法人员2025年5月21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KYQ202505000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12、你单位2025年6月5日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py第3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缴纳前请联系财务室0531-87880037获取20位缴款码,通过山东财政公众号、到银行柜台办理等多种渠道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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