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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4005号
11370124493150399W/2025-6641928
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2025-03-26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4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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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济南浩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24MA3M0NJE02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万方街76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生产车间北侧、西侧露天堆放的炉渣已清理,脱硫石膏大约6000吨未清理,存在扬散、流失现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 2024年12月23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4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2024年12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你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7、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8、你单位提供验收意见复印件;9、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复印件;10、你单位提供的处置协议;11、你单位提供的小微企业网站查询证明、企业信用评价查询证明;12、你单位提供的整改照片等证据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 2024 〕py第4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壹拾贰万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2.4875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缴纳前请联系财务室0531-87880037获取20位缴款码,通过山东财政公众号、到银行柜台办理等多种渠道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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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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