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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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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2025-03-26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2025〕py第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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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平阴县轩逸建材营销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2370124MADFDRP40R                        

地址:济南市平阴县玫瑰镇野仙沟村顺岭街024号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院内露天堆存四堆筛分后砂土混合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土混合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 2025年1月2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 2025年1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2025年1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执法人员2025年1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6、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7、你单位提供的排污登记证书复印件;8、你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 2025 〕py第3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缴纳前请联系财务室0531-87880037获取20位缴款码,通过山东财政公众号、到银行柜台办理等多种渠道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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