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9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在线反馈 :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jjhxxhwghyjsgz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信函方式: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4层C407室,邮政编码250099,联系方式:0531-51705733。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10日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引导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各类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管理创新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质量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协调、服务和督导。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开发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园区内企业技术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进步。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五)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六)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七)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
(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九)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安全技术、安全设备、安全设施等改造;
(十)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六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运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动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改造,加快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供应、仓储、物流等各环节业务数字化转型,推进产业链协作的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
第七条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健全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完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技术改造考核评价体系。
第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由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在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按照产业布局向各类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生态,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 鼓励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进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进步。
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私募股权、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其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研发机构,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支持建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应用、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质量认证、试验检测、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推动用地、能耗、煤耗等指标更多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倾斜。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使用新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强水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2004年作了修订。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跟进修订《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对于促进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开展新型技术改造,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与现行《条例》相比,《条例(修订稿)》不分章节,对现行《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与当前形势任务发展不相适应等条款进行删减、合并,并新增部分与《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等法规相衔接和总结我市开展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经验做法的相关内容,共计2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厘清企业、政府、开发区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定位与职责,重新界定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容,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确保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契合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求。
(二)明确技改重点内容。聚焦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明确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内容,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智能化改造与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及应用、产业聚集等方面,实施技术改造。同时,建立重点项目库,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三)提高要素保障能力。鼓励在土地、能耗、煤耗等指标方面进行倾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财政资金支持,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加强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提升企业自我创新能力。
此外,《条例(修订稿)》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根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到截止日期,共收到群众意见建议1条,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群众提出的建议,将认真组织研究,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济南工作实际,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回应群众关切。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