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山口片区(鲁滨宿舍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已对《东山口片区(鲁滨宿舍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如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权利证明。
意见反馈方式:
互联网平台 :平阴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ingyin.gov.cn/)
电子邮件:pycsgxfwz@jn.shandong.cn
联系人:蒋言栋
联系电话:0531—87882007
邮寄地址:榆山路中段西侧茂昌银座D座25层
请在信件封面或邮件标题注明“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7日
东山口片区(鲁滨宿舍区)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东山口片区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拟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与补助办法》,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泰程加油站、城市绿地,西至东南沟居道路,南至东南沟居住宅、翠屏街,北至自来水公司水井房、东南沟居住宅闭合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面积约11000㎡,用途为住宅,涉及住户约185户。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三)房屋预评估机构:济南信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评估办法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四、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1.个人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集资建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
2.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房承租人的被征收房屋
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政策)是指承租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标准价购房、成本价购房、集资建房等房改政策。
(1)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或简易楼房的,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十五。
(2)公房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提供安置房。公房承租人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公房承租人所有。
3.公房承租人去世的,补偿安置配偶。公房承租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其继承人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安置政策,但不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享受对档选房免部分公摊补助。
4.公房承租人已离婚的,继续按照原家庭户来对待,不予分户析产。
5.公房使用人及配偶享受过标准价购房、成本价购房、集资建房等房改购房政策的,不予安置,限期腾退。拒不腾退的依法处置。
6.不符合房屋标准的地面附着物按地上附属物补偿。个人院落范围以外的树株等其他附着物均不予补偿,由居民自行清除,未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的,视为放弃。
五、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7日,起算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搬迁期限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六、安置房选房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安置标准和安置房情况。在确保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
现房安置地点:位于中医院西棚改项目(陶然居小区)、东桥口安置房、龙盛嘉园等小区。
期房安置地点:位于本项目国有出让土地范围内,按照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标准建设。
具体户型、面积、基准单价按照征收进度另行公示。
(二)安置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评估各安置地点的安置房价值。
(三)选房方式及差价结算。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抓阄方式选择安置房。选择安置房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结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款后,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所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七、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补偿标准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及期限
1.选择现房安置房的,直接交付安置房。
2.选择期房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相关费用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1.搬迁费:住宅20元/㎡。选择现房安置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安置房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住宅12元/㎡/月,不足720元的,按720元计发,过渡期限内支付给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720元,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72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支付。
八、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补助
1.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及配偶、公房承租人及配偶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以下简称“最低面积补偿标准”)补偿。
不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的情形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2.对档选房免部分公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即对档选房)的,安置房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免交差价款。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同时符合本项补助情形又符合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情形的,选择其一享受。
3.临时安置补助。安置房交付后,按照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发放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二)奖励
1.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同时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验被征收房屋的,奖励每户30000元。
2.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或者签约后未按约定的期限交验被征收房屋的,均不享受任何奖励。
九、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
未登记建筑以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的认定结果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1.工作组由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牵头,县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城市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榆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抽调专人组成,本着尊重历史、结果公开的原则认定和处理。
2.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调查。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更新中心、榆山街道等部门(单位)调查收集未登记建筑的相关资料,汇总后报工作组。
(2)认定。工作组根据资料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权属、面积、用途、土地状况、建设年代等情况进行核查,出具认定意见。
(3)公示。认定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
(4)重新认定。利害关系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工作组书面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
(5)异议人逾期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无材料证实的,工作组又无法查证的,为异议不成立,按之前的公示结果补偿。
3.未登记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1)符合规划的主房;
(2)单位在院落内统一配建的配房。
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95%补偿。
4.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按有关规定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十、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应当在正式评估报告出具之前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各类证明材料。
(二)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验被征收房屋,未经验收不得私自腾空。
(四)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水、电、燃气、供暖等各类设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如擅自毁坏,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领取补偿费用后,应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片区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2022年11月7日
《东山口片区(鲁滨宿舍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为改善东山口片区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县政府决定启动该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政策,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对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等事项公开征求意见,为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订《东山口片区(鲁滨宿舍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制订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平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与补助办法》
此外,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三、出台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稿经有关部门论证后,于2022年11月7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征收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时间至2022年12月6日。征求意见稿并非最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期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吸收合法、合理意见经法定程序形成最终补偿方案,作为片区内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主要内容
根据前期入户调查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政策,详细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奖励等事项。考虑到片区内大部分为公房承租人以及产权人鲁滨集团的现状,着重规定了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房承租人的分成补偿比例,有权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的补偿方式。对以下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1.公房承租人去世的,补偿安置配偶。公房承租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其继承人享受方案规定的补偿安置政策,但不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
2.公房承租人已离婚的,继续按照原家庭户来对待,不予分户析产。
3.公房使用人及配偶享受过标准价购房、成本价购房、集资建房等房改购房政策的,不予安置。
此外,规定了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的组织程序,对片区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合法与否的认定,形成处理结果。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2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东山口片区(鲁滨宿舍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
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东山口片区(鲁滨宿舍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于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通过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征求拟征收范围内社会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公众意见及答复情况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居民提交意见书等形式收集公众意见,经逐条梳理、综合分析,归纳为八个方面,现分别答复如下:
1.关于公房承租人问题
鲁滨集团关系人提出“不存在公房承租人”意见。现有资料显示:原金通公司职工按照公司的安排居住使用房屋,鲁滨集团在1998年收购原金通公司破产后的全部资产时,一并接受了原金通公司破产终结前的全部人员,房屋仍由职工居住使用,公房承租关系一直存续。
2.关于安置房问题
补偿方案载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安置房按新建普通商品房标准建设,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通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期房安置房按照本片区规划位置建设,符合我县城乡规划。现房安置房不是毛坯房,具备入住条件。居民不交配套费,税费减免按法律政策执行。鉴于本项目特点,安置房根据房屋征收进度,具体户型、面积、基准单价以及有关选房工作按照征收进度另行公示。
部分居民提出的“安置房不超过九层,不接受一层、二层和顶层安置”等意见,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3.关于要求赠送、置换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法律政策,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依法采取双向评估结清差价的结算方式。
部分居民提出的“送车位、地下室、对档选房不承担任何(安置房)公摊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按1:1.2比例进行置换、用储藏室套内面积置换成安置楼套内面积、按1号楼现有储藏室套内面积置换成安置楼套内面积、按期房成本价购买、要求退回被征收房屋暖气开户费、集资修建的道路要进行补偿”等意见,均超出法律政策规定。
4.关于评估及补偿费用问题
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等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按评估政策、估价规范独立实施评估,如有遗漏,居民可在收到预评估报告后提出,依法依规核实无误后纳入补偿范围。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我县规定临时安置费为12元/平方米/月,部分居民要求退回被征收房屋暖气开户费(原自费安装)、临时安置费按20元/平方米/月支付”等意见,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5.关于1号、2号楼的是否属于集资建房问题
经查询1号楼、2号楼房产档案,部分居民的登记材料显示房屋性质为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即已享受房改(福利购房)政策。
6.关于拆迁款必须一次支付到位、临时安置费一次性预支36个月问题
依据房屋征收法律政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临时安置费支付给选择期房安置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我县项目均是以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且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足以保障按时支付。
7.关于平房补偿及按最低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问题
鲁滨宿舍区院落内平房,产权登记在鲁滨集团名下,现由职工使用。按照国家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政策。对符合政策的职工依法补偿。
如被征收房屋不足46㎡,符合市、县规定的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保障。
8.关于补偿方案及其他问题
部分居民提出“不接受《东山口片区(鲁滨宿舍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没有具体说明补偿方案违反规定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充分尊重居民动迁意愿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补偿标准,既不迎合无理诉求超规定、超范围补偿,也不缩小被征收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补偿利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活动既接受群众监督,也接受司法、行政监督。
此外,对于部分居民提出的抓阄选房、逾期回迁等问题,补偿方案中均有明确规定。
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及座谈会被征收人代表意见,结合项目实际,现修改如下:
1.在补偿方案中增加“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
2.对补偿方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完善及校正,其他内容不进行修改。
特此通告。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