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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平阴县人民政府 征集时间: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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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和《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自然资规划发〔2022〕12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知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

意见反馈方式:

互联网平台 :平阴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ingyin.gov.cn/

电子邮件:pygtzyjgbk@jn.shandong.cn

联系人:姚化强

联系电话:0531-87854898

邮寄地址:平阴县文化街1号

请在信件封面或邮件标题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6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和《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自然资规划发〔2022〕1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一)从严控制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新(改、扩)建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农业,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外,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新(改、扩)建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村庄规划,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八不准”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二)从严规范用地程序。农村道路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镇申请,经街镇同意后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镇申请,涉及农用地的,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灌溉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镇申请,经街镇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或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由生产经营者提出用地选址意向申请,经街镇确定后依法签订用地协议,再持用地协议向街镇申请备案,最后将备案信息汇交县自然资源部门入库。(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二、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制度

(一)实行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指标统筹制度。积极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发展林果业, 同时鼓励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字〔2022〕6号)文件规定分配管理。

(二)设立耕地进出平衡资金账户,在县自然资源局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一般耕地转变为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用地的,用地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并按照15000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进出平衡指标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落实指标工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一)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应当以不破坏耕作层为前提,沟坑占比、水稻亩产量等指标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二)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维持现状,后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一般耕地应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充分利用冬闲季节发展油菜、蔬菜、绿肥生产提升地力,在优先满足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居)民小组)

(三)加强新增耕地全程管护工作。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和《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有关规定,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论证,严格实施验收,强化后期管护。新设项目,由街镇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街镇全程参与监管。项目验收入库后,由街镇负责后续耕种管护工作。补充耕地项目和增减挂钩项目形成的耕地,不得用于永久性建设等“非农化”、发展林果业种植等“非粮化”用途。已验收新增耕地移交后出现“非粮化”、“非农化”情形、整改不到位的,由管护单位按照市场对应指标价格缴纳土地复垦费用。(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一)压实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街镇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各街镇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耕地保护红线目标、耕地恢复目标和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负总责。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对所有新增“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实行分级全立案、一案双查。对2020年7月3日后仍顶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坚决遏制、“零容忍”。对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印发后的增量“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复耕一处。其他各类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坚决露头就打,严格快速查处。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一般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作层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起草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耕地保护涉及粮食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严格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提出六种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铁路、公路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二)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一是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二是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三)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严格控制耕地用途管制。一是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二是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三是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四是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五是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四) 2022年5月2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明确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一是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全面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三是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四是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督。

(五) 2022年8月16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印发《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自然资规划发〔2022〕125号),要求严格实行耕地用途管制制度,永久基本农田要做到“一不得、四严禁”,一般耕地要做到“五不得”。区县(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对辖区内耕地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利用土地卫片、国土执法巡查、田长巡田及群众举报线索等信息,随时掌握耕地用途改变情况。结合“田长制”和“数字赋能”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确保实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完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

6.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自然资规划发〔2022〕125号)。

三、起草目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非农化”“非粮化”工作决策部署,坚决整治侵占耕地、变相侵占耕地问题,切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我局起草了《通知》。

四、重要举措

(一)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1.从严控制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八不准”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农村村(居)民建房行为。

2.从严规范用地程序。农村道路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镇申请,经街镇同意后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镇申请,涉及农用地的,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灌溉设施用地,由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镇申请,经街镇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或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由生产经营者提出用地选址意向申请,经街镇确定后依法签订用地协议,再持用地协议向街镇申请备案,最后将备案信息汇交县自然资源部门入库。

(二)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制度

1.实行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指标统筹制度。

2.设立耕地进出平衡资金账户,在县自然资源局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三)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1.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2.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3.加强新增耕地全程管护工作。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1.压实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2.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五、起草过程

《通知》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和《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自然资规划发〔2022〕1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2022年10月,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初稿。2022年11月,我局通过政府内网向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并针对反馈意见和建议作出了完善修改。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了适用依据、报备程序和提交材料,完成《办法》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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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并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开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在此,向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和支持表示感谢。


平阴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