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扶持政策
- 日期:2023-06-20 15:33:50
- 来源:平阴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 字号:[ 小中大 ]
- 访问量:次 [ 关闭 ]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二、支持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2.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3.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4.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5.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照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参照第4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6.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6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7.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8.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9.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第1条或第7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资本市场相关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上市挂牌阶段性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
4.拟上市企业申请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提供企业与合格保荐机构签署的上市保荐协议复印件、完税证明和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新三板挂牌补助的,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出具的挂牌函及股份登记确认书,挂牌时间以股转系统中显示的时间为准。申请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资金的,需同时提供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复印件。
6.申请直接融资资金补助的(包括上市首发融资、新三板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上市首发融资的需提供批复文件、承销协议、承销机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新三板融资需提供股份登记确认书、验资报告或其他收到融资款的有效证明;债券融资需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机构的汇款凭证及承销机构开具的承销费用发票复印件。
本政策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