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 日期:2023-06-20 15:34:09
  • 来源:平阴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 字号:[ ]
  • 访问量: [ 关闭 ]

一、政策依据

《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济政字〔201955号)

二、支持政策

(一)引导信贷资源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1.引导驻济银行业机构将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释放的新增信贷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2.扩大再贷款担保品范围。将未经央行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不高于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担保品范围。

3.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4.筛选确定处于成长期,有潜力、有市场、有前景、有融资需求但尚未获贷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为首贷培植对象,指导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有针对性制定财务管理、信贷支持、支付结算等综合培植方案,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获得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股权抵质押贷款等,缓解首贷“担保弱、风险高”问题。

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续贷准备工作,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本身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分为正常类。

6.驻济银行机构新增对公贷款中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的小微企业信贷占比,较上年度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对增量贷款部分给予8‰的奖补,最高奖补200万元。

(二)完善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运作机制

7.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由转贷引导基金提供“过桥”支持,帮助企业完成续贷。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转贷费用每天按照转贷额的1‰收取,且10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的5‰。

(三)搭建和推广企业融资对接平台

8.搭建推广“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济南市智慧金融“一贷通”平台和“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对平台合作银行通过融资平台向小微企业提供的单户1000万(含)以下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给予贷款银行贷款额度2.5‰的补助,期限超过1年的给予贷款银行贷款额度5‰的补助。单笔贷款最高补助10万元。

9.鼓励市属国有一类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能力,拓宽应收账款融资途径,带动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利用平台优势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对于以系统对接方式接入平台的各类企业,给予20万元的系统开发补贴。

10.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积极借助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对接优势,提升政府采购项下应收账款融资效率与示范效应,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额外质押物。

(四)建立政银保合作机制

11.积极推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构建“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财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保费补贴(按照固定费率基数的3%计算保费)。对保险机构超赔150%以上的部分给予50%(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以下)或20%(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到1000万元)的补贴。参与的银行、保险机构与财政部门按照253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五)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

12.建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分级补偿机制,对合作银行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且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给予合作银行最高本金损失50%的补偿。其中:1000万(含)以下贷款补偿本金损失40%10002000万元(含)贷款补偿本金损失30%20003000万元(含)贷款补偿本金损失20%。首笔贷款或者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获得的贷款,或者被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库的贷款项目补偿比例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金损失的50%

(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1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可按贷款金额的8‰给予担保费补贴。

(七)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14.对小微企业年单笔银行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给予融资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政策。

(八)建立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机制

15.对发债进行直接融资的本市民营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16.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有市、区县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九)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17.对企业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一次。

18.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分三年共给予60万元奖励,第一年给予30万元,第二年给予20万元,第三年给予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详见《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济金监字〔202011)

本政策措施自2019925日起施行。